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

醫學美容出禍誰之過?- 欠監管

說到監管層面,人人都說要監管美容院,究竟要監管甚麼?怎樣監管?是否只有監管美容院這麼簡單?筆者分析整個行業,覺得多個環節都有問題值得關注,需要作出適當的指引和監控的,包括以下九項:

第一項:療程性質
  現時媒體上的爭論,主要圍繞著界定甚麼是醫療行為、甚麼是美容服務,說訂定為醫療行為的,就必須由醫生負責。好,就當可以一刀切,清晰區分與訂明,這樣解決得了問題嗎?今次DR美容集團事故中,負責注射的不正是醫生?界定甚麼必須由醫生負責,甚麼由美容師處理,固然必須,但並不能避免問題發生。
  假設:這種療程在出事前曝了光,社會各界會否因療程是由醫生負責覺得沒有問題而不加以喝止?又如果有人向政府反映,需關注這種療程的安全性,有關部門會不會嘆慢板?
  答案絕對是:有很大機會!
  實際應該做的,是在醫療行為的標題下,根據療程的性質,其臨床基礎、認受性、風險程度等,作出指引、使用範圍,甚至禁止使用。例如多年前的溶脂針,衛生署便明確訂明所含的「卵磷脂膽鹼」是禁止使用,而英國醫療責任保險公司也明文指出醫生若使用「卵磷脂膽鹼」出了事故,將不獲承保,結果大部分醫生不再提供此溶脂針服務。如果「DC-CIK」療程被列明為治療癌症,醫生用來作美容保健用途,監管醫生的醫務委員會便有法可依。

第二項:高能量儀器
  高能量儀器如激光機目前並沒有等級制度或任何規管,任何人都可以銷售、購買、擁有和使用。當局是否可以參考X光機,必須領有特別牌照才可購買和使用?
  上文提過政府十多年來也沒有行出半步,醫學界和美容業界常為此爭論,美容業總會會長最近在某電視節目中說許多美容師「打光」 (彩光或激光)比醫生更多更純熟,而某整型外科醫生又坦誠地表示他本人也有灼傷病人的機會,故此美容師更不應使用。說句公道話,醫生在成為醫生,甚至皮膚科或整型外科專科醫生的那一天,也許從未碰過任何激光儀器,因為培訓醫生的過程中並不包括這環節,這也是美容業界不服的地方,憑甚麼醫生有使用激光儀器的牌照?普通市民也應該了解這點而不要被廣告宣傳「醫生主理」的字眼所誤導。
  筆者認為應在「牌照」問題上服眾,無論醫生或美容師通通要考牌,可以分為第一部分,包括皮膚的解剖學及生理學;第二部分高能量儀器的理論筆試;第三部分儀器的實際應用考核,就如考車牌的筆試路試一樣。醫生的培訓合情合理可獲豁免第一部分,而以一個醫生的教育水平,其餘兩部分要通過也不難,但如果有治療師同樣有能力過三關,就應該大方點承認他們的使用資格。

第三項:醫生、美容或治療師
  在治療人員這問題上,更嚴重的隱憂在注射或侵入形式的治療。遠在加拿大監管制度良好的國家,也可在互聯網上搜尋不少關於非醫生提供肉毒桿菌蛋白及透明質酸療程。筆者就有不少外國客人早年提及過曾在灣仔某處接受臉部骨膠原注射,提供服務者的身分、骨膠原的性質及來源都成謎,據說其門如市!中環某診所有人自稱是某國的醫科畢業生,沒有於香港註冊,卻受聘於另一醫生旗下多年,進行各種高風險治療,包括使用醫生處方藥物,客人有名人藝人,縱然是公開的秘密亦無人理會,無人查證此人資歷,或是否有人無牌行醫。其中灰色地帶就是此人聲稱在聘用他的醫生指引下工作,醫生在原則上負責,情況就如以前發燒看醫生後,由沒有任何醫護資格的「姑娘」打針一樣。實情是,此人的治療工作是完全自主。
  還有一亂象,就是美容院招攬外國醫生(主要是韓國)到香港為預約好的客人打針,兩三天的預約排得密密麻麻。即使真是當地醫生,在香港沒註冊就是非法行醫,亦違反了入境逗留條件。之前有美容院公然刊登大篇幅連照片廣告,預告有某國際知名台灣醫生一個月後來港交流,並為客人做注射療程,接受預約。有醫生到入境處舉報事件,之後向入境處查詢有沒有甚麼執法行動,所得到的答覆竟是「一切保密,無可奉告」!
  所以衛生署署長強調,在界定甚麼是醫療行為後,如果有美容師膽敢施行,就可以非法行醫作出檢控云云。眼下不就有這麼多的非法行醫嗎?不出事你不知道,或裝作不知道,從來就沒有檢控過。傳統上一個註冊醫生可以進行任何難度、風險的治療及手術,但實則全靠醫生自我審查。這種情況今時今日已不適用,應根據醫生的專業培訓而對醫療設施的使用權作出限制,禁止醫生施行未經審核的療程。醫學界內對普通科和專科醫生在施行醫學美容上的爭議亦令市民混淆不清。儀器的使用上任何醫生都沒有優勢,都應該領牌;皮層注射的層次上,皮膚科專科屬內科,正規培訓是治療皮膚病,不包含皮膚美容,跟普通科和內科可歸一類;那些切割拉縫的屬於外科整容,不是美容,由外科(包括整型、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醫生處理則較為妥善。

第四項:招聘廣告
  美容機構大灑金錢高薪挖角,標明「歡迎新畢業醫生」、「無需經驗,提供培訓」,其一招聘渠道,就是醫學會月刊的招聘頁。此類廣告從幾年前的三數個,迅速增加,到最近八月份的月刊,六十多個廣告裡有二十幾個屬於招聘美容醫生。醫學會曾譴責此種僱用安排,呼籲醫生不要跟非專業的機構及人士在業務上有任何聯繫,亦稱擔心初級醫生的專業資格被商業機構濫用,但殊不知醫學會自己就是直接幫忙的一分子!醫學會應該嚴格篩選廣告的性質,甚至拒絕刊登,免自摑嘴巴。歸根究柢,私家普通科醫生收入不理想,政府醫生工作環境欠佳,士氣低落,促使大量醫生投身醫學美容行列,當然,這又牽涉到另一個醫事問題。

第五項:提供服務公司的架構
  現時並沒有法例訂明提供醫療服務公司的股東架構,任何商業機構皆可聘用醫生處理醫療行為。醫學界立法會議員梁家騮醫生曾向政府倡議此類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東應為註冊醫生,可惜無功而回。其實這建議絕對值得考慮,因為醫生顧及到自己的執照時,對公司的經營手法會較謹慎。

第六項:施行療程的場所
  醫生有執照,即所謂「人牌」,進行醫療行為的場所卻毋須領牌,有了「人牌」,醫生可以在任何地方,包括酒店房間、私人住宅作出治療。這種情況可以理解是必須的,只惜被濫用作多種較高風險治療。筆者建議任何施行醫療行為的場所都應該領取牌照,包括私營診所。
  醫療行為只可以在領有牌照的場所進行,亦可根據風險程度分等級,等級可以跟場所的設備配對,當然這是指引,實行時有相當困難。之前有醫生在診所為人隆胸,注射過量麻醉藥引起併發症而又沒有足夠的急救設備,引致病人失救死亡一事,正正反映了這方面的需要。更甚者有醫生登門為客人在家進行各種注射,情況真的不可想像。
  其實,餐廳也要領牌,衛生督察亦會定時檢查,然而,醫療場所卻毋須領牌,有關部門又不會巡查以確定衛生程度和設施標準,香港在這方面比大陸更落後!造成這現象的原因,一是政府太懶,二是醫學界自主訴求、自我監管的聲音太大。
  這行頭充斥的典型個案 ── 商人開設美容院,搞了間手術室,聘請醫生為客人抽脂、美容師做激光療程。
  建議這間美容公司股東有一半以上應為註冊醫生,負責抽脂的醫生要有「人牌」,手術室要有場所牌並訂明風險程度,激光機和激光師也要領牌。
  今次DR 事故中牽涉化驗所亦引出同類問題,受監管需要領牌的是化驗師,但化驗所處理作醫療行為的製成品卻毋須領牌。循以上的建議,化驗所一半以上的股東應為註冊化驗師,化驗所本身亦需領牌並在定時覆核後續牌。所以,要管的是場所多於管人,只有實行場所發牌制度,醫療行為訂明只可於領有診所牌照場所內進行,風險程度要有配合,否則即使能界定醫療和美容亦毫無用處。

第七項:醫療責任保險
  車輛續領行車證需要有第三者保險證明,醫生每年續牌卻無此類要求。既然大部分醫生都會購買相關的醫療責任保險,如果強制加入,反對聲音應該不大。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會訂明風險級別,而醫生買了保險,亦會多考慮風險因素,不會進行保障範圍外,缺乏實質醫學證據的療程。如果醫療場所有執照制度,除了醫生全資擁有的診所,亦應考慮強制場所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第八項:療程及產品廣告
  此類廣告絕大多數都誇張失實,更包含未經醫學證實的美容療程和產品,消委會奈不了何,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又管不了,受害的就是一般市民。飲骨膠原可以補充臉上的骨膠原?某減肥丸可針對手臂脂肪而另一種就可針對大腿脂肪,難道藥物有導向?彩光可以減肥?無稽的程度可見一斑。很明顯很多廣告裡頭的前後對照是電腦效果,絕對是詐騙,然而有哪個部門干涉過?早前台灣某增髮公司就因為先將模特兒頭髮剃走,待頭髮回生後再拍照,變成廣告裡頭的成功個案而遭檢控詐騙罪。值得香港執法部門借鏡。

第九項:藥物及儀器供應鏈
  最後是醫學美容療程所使用的各種物質,有些是需要註冊而有些是不需註冊的藥物就更添混亂。「肉毒素」標明是毒物,需醫生訂貨及使用;但用以塑型的「透明質酸」本身不需註冊或醫生處方,但若添加了麻醉劑的新配方就需要;近期流行的「聚左乳酸」和「微晶瓷」因為不是註冊藥物,就有未經訓練的非醫生向不明途徑取貨,再替客人注射;「人胎盤素」在日本是註冊藥物,用以治療肝炎,在香港卻沒有分類。
  以上多種產品有正規藥廠代理商向醫生推售,也有專門販賣美容產品的公司售賣來源不明的水貨,互聯網上應該找到不少。筆者也收過不少這些產品的價單,但從來沒聽聞有公司被檢控。好笑的是,有市民去加拿大多買了幾瓶維他命,用不了將多餘的放到互聯網上出售,殊不知因維他命是需註冊物品而遭衛生署及海關拘捕檢控。為何這兩個部門就不加強打擊非法銷售、需註冊或用於醫學美容的藥物?
  如果落實了高能量儀器和使用者都得領取牌照,這些儀器亦應只售給有牌照的治療師,等同註冊藥物只可售給註冊醫生一樣。周永就醫生 http://www.drhealthbeaut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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